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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脸识别技术存重大安全风险




    2017年春运人脸识别在部分火车站进站检票时开始应用,引起很多关注,部分媒体也报道了生产商的核心技术掌控在日本企业手中,以及由此引发的对信息安全的担忧。前不久央视“3·15”晚会现场对于人脸识别的实验演示,再一次将网络产品的人脸识别的风险清晰展示在观众面前。
 
    生物识别技术和提取的数据存安全风险
 
    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,各种盗窃密码、假冒身份事件层出不穷,因此密码验证不再是客观唯一的可信任手段。在智能手机普及后,法官也开始逐渐熟悉了互联网,现在银行卡失窃如能证明伪卡交易,法院会支持用户向银行的索赔请求。
 
    生物识别技术提取和识别人体生物学特征的唯一性,是很多人看好这个领域商业前景的主要原因。比如人脸、虹膜、指纹、声纹,由于这些特征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有,别人不能假冒,因而能够解决目前比较普遍的诈骗者利用密码等技术手段易失窃、易复制、易滥用的漏洞。但是,这些人忽视了一点,那就是任何技术只要大规模使用,尤其是非现场使用,一定要通过信息网络,而通过信息网络,任何技术都要转化为计算机识别的0-1这样的二进制代码。人脸不能复制,转化的二进制计算机代码却可以复制,也完全可能被盗窃。
 
    生物识别技术的识别原理和提取的数据都会存储成为企业的数据库,在目前全世界的情况看来,都存在重大的数据泄露、失窃的潜在安全风险。
 
    生物识别技术资料一旦泄露无可挽回
 
    身份证系统是以一定规则的编码作为确定身份标识的,这种唯一身份标识,可以通过技术研发,今后逐步转向不需要直接填写和披露身份证号码,比如公安部下属的研究所正在研究的电子身份证eID项目,已在银行等领域开始使用。
 
    诈骗分子始终在和身份证管理的官方技术博弈。其实身份证系统还好,即使现在泄露严重、必须放弃,还可以推倒重建,但如果生物识别技术泄露,那就是永久泄露,只要掌握了这些生物技术数据,不仅能在商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获得很大价值,而且会使国家安全等产生重大潜在风险。
 
    有关企业正在积极研发生物识别的相关技术和应用,因为这是最新技术潮流,全球都在做类似研发。从产业和技术角度,我们不能禁止中国企业进行相关的研发和应用尝试。但有关主管部门对于风险一定要有清醒的意识。火车站等公共服务领域不能强制推行人脸识别,也不能将这些技术作为法定身份识别的依据,可以允许企业作为辅助身份验证依据,但必须告知用户潜在风险,提供替代方案,不得直接、间接、暗示、强制用户使用。
 
    需有正确的技术和法律设计与应对
 
    目前阶段,笔者认为无论从技术上还是法律上考虑,都还不宜将生物识别作为唯一的身份识别手段。
 
    今年央视“3·15”晚会的演示揭示了一个问题,那就是很多照片、视频等资料,是可以通过媒体、网络社交软件如朋友圈获得的,如果单纯依赖这些技术识别,一定会发生错误甚至严重后果。
 
    媒体曾报道赵薇的丈夫被冒名卖掉房产,原因就是公证处使用的人脸识别系统通过了审查。
 
    对于生物识别技术产品本身来说,哪怕验证重复,精度达到99.99%,仍然还有不准确的,一旦大规模应用,由于基数太大,遭遇影响的就不会是小数字。很多互联网企业对外都宣传自己的正品率有多高、技术有多牛,但对于在具体个案当中的具体当事人来说,虽然他们在那个被故意忽视的小数字里面,他的人身财产利益却是100%会受到影响的。
 
    所以,我们的研发技术专家和法官脑子里必须有根弦:哪怕对于产品是十万分之一的差错,对当事人的影响也是百分百的。只有了解了这一点,在规则制定和案件处理时,才能兼顾公平与效率。



责编:一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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